近期,我市接到多起消毒产品举报投诉,涉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不规范、夸大宣传暗示治疗效果、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备案等。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提醒如下。
一、消毒产品生产单位
要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抗(抑)菌剂的标签(含说明书)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需按规定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具体如下:抗(抑)菌制剂产品禁止标注高效、无毒、消毒、灭菌、除菌、抗炎、消炎、治疗疾病、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预防性病、杀精子、避孕,及抗生素、激素等禁用成分的内容;禁止标注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肛肠等特定部位;抗(抑)菌产品禁止标注适用于破损皮肤、粘膜、伤口等内容。
二、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要依法规范经营,加强检查验收制度的执行力,采购时索取相关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对在售的消毒产品(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进行自查,也可借助“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credit.jdzx.net.cn/xdcp/loginPage.do)鉴别产品相关资质真伪。在门店设立专柜销售,张贴“消毒产品不能代替药品”的提醒语等方面内容。
三、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
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消毒产品禁止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成分,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即外包装不得标有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宣传内容。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和消毒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外包装上的批准文号。消毒产品的合法许可文号是:“×卫消证字”(×为各省份简称),药品批准文号一般为“国药准字号”。所以消费者选购时,一定要留意,严格区分“国药准字号”和“消字号”产品,不轻信导购人员的推荐,不把“消字号”产品作为药品使用。借助“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登录查询,可看到消毒产品备案日期、检测报告、企业资质等。
如发现违法行为,请致电:
亳州市卫健委:0558-5571275,谯城区卫健委:0558-5908839,涡阳县卫健委:0558-7253786,蒙城县卫健委:0558-7666924,利辛县卫健委:0558-8933090。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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