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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有关卫生健康条款

访问次数: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5-05-2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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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篇、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涉及医疗卫生健康的相关条款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同时散见于其他部分。

一、总则编

民事权利保护

第109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

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医疗健康信息。

二、人格权编

第四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1006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第1007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1008条: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受试者风险,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1009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

三、侵权责任编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1218条(医疗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1219条(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第1220条(紧急救治义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第1221条(医务人员过错认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2条(推定过错情形)

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

第1223条(药品、医疗器械缺陷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或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

第1224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225条(病历资料管理义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病历资料。

第1226条(患者隐私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或未经同意公开患者隐私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1227条(禁止过度医疗)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四、其他相关条款

第16条(胎儿权益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85条(英雄烈士人格权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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