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版 | 无障碍浏览 |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政务资讯 > 通知公告

关于严禁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告知书

访问次数: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6-07-17 16:58
文字大小: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的定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例如:微整形(注射美容、抽吸、注射和填充及激光和其他光治疗)、洗纹身、医疗美容性质的纹眉唇、“超声刀”、“水光针”、激光脱毛、点痣、穿耳洞、美容皮肤科无创治疗项目和有创治疗项目以及美容中医科项目等均为医疗美容项目。

二、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三、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资格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四、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有关处罚规定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2026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9012313号-1
主办单位: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方式:0558-5121719
  网站标识码:3416000007  网站导航  本站已支持IPv6访问

皖公网安备 3416020200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