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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971201/201910-0011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证行医
名称: 市卫生计生委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从刘某无证行医案看部门联合查处非法行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15
咨询机构: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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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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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证行医
名称: 市卫生计生委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从刘某无证行医案看部门联合查处非法行医
文号:
发文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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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从刘某无证行医案看部门联合查处非法行医
发布时间:2018-10-15 00:00 信息来源:市卫计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亳州市卫生计生委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市卫生计生委监督局任秀娟

审稿(实名,逐级):  鲁雪立、张良、黄思先

检索主题词:药房 无证行医、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从刘无证行医案看部门联合查处非法行医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4日,市卫生计生委执法人员在XX县XX镇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XX大药房后院内刘某正在开展诊疗活动,且无法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经询问刘某承认该行医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上述行医场所开展诊疗活动一个多月,收入2000元。经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询,当事人刘某曾于2012年5月17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当地卫生局立案查处过。

【调查与处理】

办案人员向XX县卫生计生委核实,刘某行医的场所确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查询国家执业医师注册系统,未查到刘某的医师注册信息。结合现场检查及对刘某所做的询问笔录,刘某无证行医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参照《亳州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1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合议及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市卫生计生委给予刘某以下行政处罚并将查处情况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2.罚款人民币 8000元整。

【法律分析】

1.经在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查询,当事人刘某曾于2012年5月17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被XX县卫生局立案查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X卫医罚〔2012〕036号。参照《XX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1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刘某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因擅自执业曾受过行政处罚,市卫生计生委给予刘某没收非法所得2000元、罚款人民币 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案处罚适当。

  1. 药房的日常监管职责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很难发现这类非法行医行为,除非有人举报或者怀疑某药房非法行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不能对药房进行经常性检查的。药房内的药品是合法的,因此在取缔该类场所时无法按照其他无证行医场所那样没收药品及医疗器械,给查处该类场所非法行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打着药品经营的幌子在药房内开展打针、输液等诊疗行为的非法行医行政处罚案件。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落实在执法过程中向执法对象进行实时普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向执法对象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讲清楚哪些是违法违规行为,向刘某及时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其违法违规情况。二是加强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非法行医的打击仅仅依靠卫生计生部门单打独斗仍难以取得好的效果,尤其药房的非法行医离不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合作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配合,实现药房非法行医情况信息互通。只有加强合作,才能确保药房不再非法行医。三是加大该类场所查处力度。该类场所非法行医人员反侦察意识较强,有的甚至在药房的后院开展诊疗行为,隐避性强,且来看病就医的又多数为周围邻居,病人图方便,无证行医者受利益驱使,致使药房行医案件取缔难,容易反复多次违法行医。四是具有警示教育作用。该案立案处罚后,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对这类场非法行医人员所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同时该案也为卫生计生执法人员在今后查处此类案件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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