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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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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6005970592078/202507-00060 组配分类: 行风建设
发布机构: 亳州市妇幼保健院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妇女儿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妇幼保健院行风管理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3 发布日期: 2025-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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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风建设
发布机构: 亳州市妇幼保健院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妇女儿童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妇幼保健院行风管理规定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7-23
发布日期: 2025-07-23
亳州市妇幼保健院行风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23 10:32 信息来源:亳州市妇幼保健院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树立廉洁行医的良好风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行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全院职工要牢固树立无私奉献、廉洁行医的高尚职业道德。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院各项管理制度,玩忽职守的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私带实习生、进修生,一经发现,对科室主任和带教人员进行约谈教育。

第三条 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让实习生、进修人员代岗。发现实习生、进修人员代岗视为脱岗。一年内第二次脱岗停岗一个月,停岗期间停发工资、奖金及一切福利待遇;一年内三次脱岗,予以辞退。

第四条 凡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家属及相关业务单位暗示,索要“红包”、财物、有价证券的,经查实没收违规所得,并按违规所得5倍金额处罚。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凡违反医疗原则及相关规定,给他人出具假诊断、假证明、假报告和检查结果的,经查实每次罚责任人300元。引起投诉或影响医院声誉的,罚责任人500元。引起纠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凡不按规定到收费室或在网上交费,而科室人员自行收取现金者,视为私收现金,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收一罚二十”的处罚。视情节给以调离原岗位志愿者服务六个月。

第七条 凡科室集体私收费者,科主任、护士长就地免职。并按1:20倍罚款,对主要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志愿者服务半年;凡多人合伙私收者,参与人员调离原岗位志愿者服务三个月,并按1:20倍罚款。

第八条 凡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的,经查实罚责任人500元并补交药费、检查费。

第九条 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错收费引起患者投诉,经查属实,对科室罚款500元/次,将多收金额如数退还患者,如少收由责任人承担医院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凡未经单位同意,私自院外会诊、麻醉、手术、接生的,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严重性给与相应处罚,调离原岗位志愿服务半年。当事人是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出现不良后果个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私自携带本院医疗手术器械到院外检查、麻醉、手术、接生,一经发现,罚款5000元,调离原岗位志愿服务半年。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由个人负责,与医院无关。

第十二条 严禁强制、暗示、诱导患者去院外指定地点购买药品和保健品、检查和治疗,一经发现,罚款1000元,给予调离原岗位志愿者服务半年,是专家者取消坐诊资格。被新闻媒体曝光加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追究科室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介绍患者到其他诊所诊治,收取“回扣费”、“介绍费”的,经查实没收违规所得,罚责任人1000元,停发三个月绩效奖。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收到药商或医疗器械供应商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回扣”后,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交到医院行风办,逾期不缴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收受商业贿赂的,严格按照《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皖卫医〔2017〕6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医院把行风建设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科室或个人评先、晋升、晋级主要考核内容。当年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的人员,年终考核为不合格,记入个人医德档案。当年被投诉5次(含5次)以上的科室,取消科室负责人和科室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对违纪违规处理有异议者,由科主任及负责人与院方协调解决,一旦落实,违纪违规人员及科主任负责人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理,伪造虚假人证、物证、无理取闹、泄私愤、图报复、搞个人攻击者,给予长期待岗、解除职务等处理,是科主任或负责人的给予撤职处理。

各科主任及负责人在接到违纪通知当日内负责落实到人,并将罚款通知单签字后由当事人将罚款交至财务科,报行风办备案,因各种理由逾期不交者,每超一天加罚100元,要求人事、财务、科室负责人做到处理及时,落实到位,否则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发生下列行为的追究科室领导责任:

1.对科室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疏于管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处理不当造成越级上访的);

2.对科室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的实名举报拒不进行调查的;

3.对医院要求科室配合查办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不办的。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在发生不知情或不可抗“红包”时,应在收受后2个工作日内交至医院行风办,逾期不缴者,经查实均认定为红包。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被查处的,均取消个人或科室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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